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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耀世平台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2/11/29 來源:本站

    耀世平台學生學籍、學歷管理規定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耀世平台新生,須憑耀世平台錄取通知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或戶籍簿原件、準考證及規定的其他證件,按本校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須憑有關證明,提交延期報到書面申請向所在學院輔導員請假,經學院負責人同意簽字後可以延期,延期時長不得超過兩周。學生延期入學情況由各學院統一匯總,院系負責人簽字後,於學生報到結束當日報招生就業處學籍管理科備案,凡未予備案者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不予註冊學籍。如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當理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經批準延期入學的學生,入學報到後,應於報到當日向招生就業處學籍管理科提交增補學生學籍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後方能補註冊。

    第二條  各學院應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重點進行本人、錄取通知書、準考證、檔案個人照片和身份證四對照,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學習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審查不合格的,不得辦理入學手續,並當即報告招生就業處予以復審,經復審確實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凡徇私舞弊入學的,在校學習期間一經查證屬實,立即取消其學籍。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15天內,由學生工作部組織學生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和學生處組織學生心理狀況測評,經體檢和心理測評復查,發現身心狀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或影響他人健康的新生,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短期(一年)內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耀世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

    第五條  新生因個人重大疾病不宜在校學習、服兵役等情況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新生,應於耀世規定的入學報到日期前,向所在學院提交保留入學資格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所在部隊證明),由所在學院批準並報招生就業處學籍科備案,可保留入學資格。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具有學籍學生所享受的各項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以學年計算,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一周應向所在學院提交入學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所在部隊證明),耀世復查合格,方可辦理重新入學手續。新生復學手續辦理按照《鄭州醫藥健康職業耀世學生休學、復學和退學規定》執行。經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無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入學後,耀世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耀世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耀世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按照《耀世平台新生入學復查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一周內,學生應當在規定日期到所在學院辦理學期報到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時返校註冊者,必須提前按有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不能如期註冊的,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者,不予註冊。各學院應於每學期開學後第三周將本學院學生註冊情況報招生就業處學籍科。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耀世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成績考核包括學業與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本校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通過平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行為規範等方面的考核進行操行綜合評定。

    第九條  成績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耀世按照國家、省市或行業有關標準和技能要求組織考試、考查。考試、考查結果是學生升留級或取得學分的依據。考試、考查成績采用百分製記分。考試成績評分,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考查成績是指對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和課堂討論的情況、平時測驗成績以及期終考試成績等的綜合評定。課程考試、考查成績由教師評定,學生如對成績有疑問,可向相關教研室提出查閱試卷申請。查閱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學生操行評定,主要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對學生的政治覺悟、思想意識、道德品質、組織紀律、行為規範進行考察。學生一般一學期做一次個人小結,輔導員對其作出操行評定和畢業鑒定。學生操行評定和畢業鑒定歸入個人學籍檔案。進行個人小結和鑒定,應以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為目的。對個別犯有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和其他錯誤的學生,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體育課和體育鍛煉是貫徹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學生必須按照耀世規定,積極參加各項體育活動。

    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的可限期補考一次。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  學生須按時參加考試、考查。因故不能參加考試、考查,應事先持有關證明申請緩考,經輔導員同意,由系主任審查,報教務處批準。批準緩考的課程,須在該課程補考時參加考試,緩考補考不及格時可補考一次。凡未經批準缺考的,不得參加正常補考,畢業前個人寫出補考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可補考一次。學生缺課時數、缺作業數或缺實驗報告數超過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試。

    第十三條  考試作弊的,除該課程成績記“0”分外,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對確有悔改表現的,經本人申請,系主任同意,教務處核準後,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情節嚴重的,按耀世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考試不及格的課程,均可補考一次,補考按耀世規定時間進行。補考成績按“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實際分數)記載。

    第十五條  課程的考核方式,由教務處根據課程性質決定,可采取閉卷、開卷或開、閉卷結合及口試與筆試結合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學生可通過耀世網站進行成績查詢,具體方法見校園網公告信息。學生因參加專升本考試、就業、出國等原因需要成績單,由學生提出申請,輔導員簽字,分管學生工作的系領導批準後,交教務處按規定程序出具。成績單須按照成績庫中的原始記錄出具,不得更改,不得刪減。

    第十七條  學生根據耀世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耀世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教務處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十九條  教務處應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註。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應視其違紀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成績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成績錄取耀世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耀世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耀世對學生開展誠信教育,在學籍檔案中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術稱號、榮譽等予以取消。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耀世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學生轉專業要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報所在系匯總後報學生處。根據各專業的辦學規模,經教務處處長和學生處處長核準並報主管校長批準後方可進行專業變更。具體實施辦法按照《耀世平台轉學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耀世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耀世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未取得學籍的;

    (二)入學未滿一學期或畢業前一年的;

    (三)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耀世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四)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五)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六)未通過普通高等耀世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幹警、五年一貫製、三二分段製等);

    (七)跨學科門類的;

    (八)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耀世和擬轉入耀世同意,由轉入耀世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耀世有培養能力的,經耀世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可以轉入。具體實施辦法按照《耀世平台轉學管理辦法》執行。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耀世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應當在五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凡因病並經指定醫院證明,須停課治療占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二)一學期內請假、缺課累計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學生因創業申請休學的;

    (四)在校期間懷孕,而又不願終止妊娠的(可休學兩年);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耀世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經耀世批準可續休,但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以學生所學專業下屆繼續招生為前提(即有班可復),下屆不招生(無班可復)可轉入相近專業班級。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應提交有關證明,由所在系批準,報相關部門審核,主管校長批準,招生就業處學籍科備案,上報省教育廳學生處。

    第二十九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耀世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後,耀世予以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休學學生的戶口不變更。耀世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耀世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學申請,經耀世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須經耀世指定醫院復查健康合格,相關部門審查同意,報主管校長批準後方可復學。

    (二)被批準復學的學生,編入原專業的相當年級學習,無班可復的可轉入相近專業班級。

    (三)對復學的學生,耀世要進行政治復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報主管校長批準,取消復學資格。

    第五節  退  學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退學處理:

    (一)留級一年,又須作留級處理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或復學審查不合格的;

    (三)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在耀世規定的5年內未完成學業的;

    (五)未履行請假手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耀世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耀世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七)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經耀世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不論何種原因對學生作退學處理均須按耀世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耀世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學生本人帶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招生就業處學籍科應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按照耀世有關申訴辦法申訴。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五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畢業班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考核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課程且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思想品德評價不合格者的耀世可發給結業證書。結業一年內,經本人申請,耀世準予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耀世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八條  耀世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結束時,學籍管理科以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當年新生錄取數據和在校生學籍註冊數據為依據,對學生學業成績逐一進行畢業生資格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分別編製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名單,經耀世主管領導批準後印製學歷證書。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耀世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耀世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耀世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註冊的,耀世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一條  畢業證書遺失由河南省教育廳出具學歷證明書,補辦學歷證明書所需證明材料由河南省教育廳規定。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耀世招生就業處學籍科審核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節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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