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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11/28 來源:本站


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耀世平台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耀世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耀世平台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耀世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製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舉辦者、管理者、教師和學生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條  耀世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製耀世預算,有效控製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製耀世決算,真實反映耀世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耀世財務製度,加強經濟核算;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耀世經濟活動的財務控製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要求,耀世采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製

第五條  耀世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製。

第六條  耀世財務管理實行理事長(法定代表人)負責製,耀世的財務工作在理事長的領導下,由校長協助,並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耀世設置財務處,財務處分設會計科、出納科和預算管理科。

第七條  耀世成立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或審定有關重要財經決策事項,其中有關耀世的重大財經問題還須上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審定。

第八條  耀世應按照規定和需要配齊財會人員。財會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務機構負責人應由具有財經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耀世財務機構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規範要求,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和內部牽製製度。財會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和耀世安排實行定期輪崗製度。耀世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時間讓財會人員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學習。

第九條  耀世的財會人員歸屬財務處統一管理,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事項,應當事前征求財務處意見。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預算是指耀世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製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耀世預算由校級預算和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預算的編製原則。1.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以收定支,校級預算和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必須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製赤字預算;2.收入預算要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的原則;3.支出預算要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正確處理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

第十二條  預算的編製方法。預算必須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編製。編製預算時既要參考前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又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支增減因素,測算收入預算;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與財力

能力,測算支出預算。校級預算由財務處負責牽頭編製,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由各單位及相關部門自行編製並報財務處匯總審批、執行。

第十三條  預算編製的報批程序。預算由耀世按照教學經費,辦公經費兩大經費體系的支出項目提出預算方案,該預算方案應根據“以收定支,適當結余”的原則編製。耀世年度預算應在每年的12月完成編製,並上報校長根據上年度的經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審定,報耀世理事會批準。

為保證耀世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理事會一般應於每年開學前批準年度預算方案。若因故未獲批準,校長有權根據耀世的實際情況,先行支付相關費用,待預算方案獲得批準後,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納入批準的預算方案。

校長在批準的預算資金範圍內,有權根據耀世的教育教學情況,決定預算內資金的具體使用。

第十四條  預算控製。各部門主要領導是財務預算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預算責任製,落實各部門、各崗位的責任。各部門要將預算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責任單位和責任部門。各部門要製定切實可行的財務預算控製措施,並組織落實。

第十五條  耀世應加強對預算執行過程的監控和管理,定期分析通報預算執行情況。收入預算是耀世事業的經濟基礎,在預算執行中,應采取有效措施將預算收入按時限、按規定要求及時足額催繳入庫;支出預算按季度申請撥款、按月執行,耀世要定期通報各院系、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無特殊情況嚴禁超預算進度執行、嚴禁超預算支出、嚴禁超預算開支。

第十六條  預算分析以耀世規劃完成情況、投資計劃完成情況、經費收入預算完成情況、經費支出情況為主要內容。各部門要建立年度預算分析製度,對影響預算執行的重大問題要及時進行專題分析。針對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差異,製定解決問題、糾正偏差的具體措施。

第十七條  預算考核。耀世將各部門的主要財務預算指標納入部門及其領導的年度經營目標考核。年末,耀世根據審計後的財務決算報告,按照耀世考核辦法的規定,對各部門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獎、懲。

第十八條  預算的調整。耀世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相關政策或法規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校長調增或調減預算,經耀世理事會的批復後執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  收入是指耀世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學雜費收入。

第二十條  耀世應嚴格按照發改委備案的標準和範圍收取費用,並實行收費公示製,嚴禁亂收費。

第二十一條  耀世收入包括:學雜費收入,即耀世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學生繳納的學費及住宿等雜費;國家撥款收入,國家撥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耀世賬戶,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二十二條  耀世收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一)耀世收費項目的規定

1、學雜費,即向學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費。

2、學習費用(即代收款項),用於學生日常學習的用品。

3、其他費用,指未納入上述收費項目,但按政府部門規定、根據耀世教育教學需要而另行收取的費用。

(二)收入管理的要求

1、必須按標準取得收入。

2、各項收入應按規定嚴格管理。

3、各項收入必須統一納入財務核算,不得設立“小金庫”或“賬外賬”。

4、各項收入要統籌考慮,綜合安排,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效益。

5、根據收入類別,合理設置明細賬,並及時、準確地記賬,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準確性。

(三)收費人員的規定

1、教育成本費、代收的各種款項統一由財務處或由耀世授權的部門收取,其他部門或人員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

2、對於其他因工作需要確需由非財務處收取的費用,必須事先征得財務處的同意,並在其指導下才能收取,否則作違規處理。

3、其他費用的收取按財務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退費和減免

(一)學生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後,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的,根據學生實際學習和住宿時間,按耀世相關製度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

(二)退費應先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有關耀世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憑書面申請、繳費收據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到財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三)根據耀世獎助政策,對於符合條件的學生,耀世可給予不同程度的學費減免。但住宿費、代收費等不予減免。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耀世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耀世的支出包括:

(一)業務活動成本:即耀世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其內容包括與教學直接相關的教師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以及與教學相關的設備購置費、租賃費、折舊費、教研活動支出、教學資料支出和其他費用等。

(二)管理費用:是指除教師以外的理事會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以及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費、資產盤虧損失、資產減值損失、聘請中介機構費和應償還的受贈資產等。

(三)籌資費用:是指耀世為籌集教學及其他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

(四)其他費用:是指耀世發生的無法歸屬到上述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中的其他費用。

耀世某些費用如果屬於多項業務活動或者屬於業務活動、管理費用和籌資活動等共同發生且不能直接歸屬於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  耀世的支出應嚴格按照每年初由校理事會批準的年度預算計劃執行。超預算支出部分,報理事會批準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七條  耀世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

第六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耀世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涉及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的經濟業務稱之為貨幣資金業務。

第二十九條  財務處設出納崗位,出納崗位和會計崗位相互分離。出納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支付結算辦法》進行貨幣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會計人員根據審批的原始憑證編製會計憑證,出納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辦理貨幣收支業務。出納對會計憑證有最後審核權,對有疑問的會計憑證出納有權拒絕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十一條  出納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應嚴格做到逐日逐筆登記、日清月結、定期盤點、賬賬相符、賬款一致。

第三十二條  出納應及時與銀行核對賬目。每月末按時編製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應跟蹤落實。銀行對賬單及余額調節表是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期末應作為會計報表必要附件歸檔保管。

第三十三條  為確保現金安全,同時又不影響現金合理使用,日庫存現金量以3至5天的零星開支為標準。各部門需要大額現金(超過¥10,000元)時,應提前一天通知財務處。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均不得以未經批準或不符合財務規範的票據、字條等充抵現金。

第三十五條  出納不得坐支現金,不準挪用現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更不準為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

第三十六條  耀世財務處是耀世唯一的貨幣資金管理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規定私設小金庫、截留各項資金。

第三十七條  耀世建立備用金製度,管理職工因公借款或其他內部往來款項。職工因公借款最大現金支付限額為¥10000元(特殊情況經校領導同意特殊辦理),物資采購金額超過¥5000元必須以匯款方式結算。

第三十八條  出納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辦法》妥善保管和謹慎使用印鑒(印鑒卡及各類印章),並認真保管保險櫃鑰匙,不得遺失。

第三十九條  出納應每日編製“現金流水日報”,使財務領導及時掌握資金動態。每日業務終了,出納應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財務處每周應指定專人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並及時核對現金日記賬和總賬,做到賬款、賬賬相符。如出現現金長款或現金短款,必須查明原因,及時向主管人員報告,確認為短款的,應由出納人員負責賠償,長款應掛賬處理,不得以長款抵補短款,不得用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第四十條  出納人員應做好支票簽發管理工作。簽發支票時應填寫日期、金額(限額)、用途,不準簽發空白支票。

第四十一條  出納人員應建立銀行支票使用登記簿,詳細登記每筆銀行支票的領用時間、支票號碼、用途、金額、領用人、收款單位等。

第四十二條  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四十三條  出納不得單獨辦理收付業務,必須嚴格按照申請、審批、復核、支付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並及時準確入賬。

第四十四條  財務處應對各種現金性票據(支票、匯票、收據等)建立保管領用程序,嚴禁一人獨自管理。

第四十五條  應加強對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指定專人保管,個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嚴禁將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四十六條  建立財務專用章使用登記簿。對非日常財會業務使用財務專用章的情況,由各部門、院系負責人簽批並在登記簿上填明時間、辦理內容、經辦人、簽批人等。

第四十七條  每日業務終了,銀行預留印鑒(印章)與各類空白銀行票據必須按指定存放點分開保管,防止遺失和被盜用。

第七章  年度凈收益及其分配

第四十八條  年度凈收益是指耀世年度收入扣除辦學成本後的余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後,其余部分並入耀世結余。

第四十九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耀世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於10%的比例提取耀世發展資金,用於耀世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按不低於5%的比例提取獎學助學基金,用於支付學生獎學金、助學金、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報酬及困難學生補助等;按不低於10%的比例提取風險保證金,用於耀世發生意外事故和耀世終止的善後處理。本條各項資金提取累計未使用總額達到年度預算支出總額的60%時,不再進行提取。

第五十條  各種基金的使用必須在年度預算內做專項預算並報理事會批準後實施。剩余部分按國家相關規定,由校理事會決定其分配方案或其他用途。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  資產是指耀世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耀世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第五十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票據、應收及預付賬款、存貨等。耀世應當建立健全流動資產的內部管理製度。

 

耀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對庫存現金及銀行存款應當日清月結,按規定使用單位零余額賬戶。

耀世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逾期尚未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應及時組織催收;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後核銷。

存貨是指耀世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隨購隨用的存貨,領用時列入支出,不作存貨管理。需辦理入庫手續的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  非流動資產是指除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待處置資產損溢等。

第五十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耀世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五十  耀世應當對固定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

耀世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固定資產預計分類使用年限或預計總工作量。無明確規定的,耀世應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確定固定資產預計分類使用年限或預計總工作量,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耀世支出。

第五十  耀世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製度。

第五十七條  耀世應當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資產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國有資產動態管理。

第五十八條  耀世應當建立資產登記、資產與財務有效銜接製度,對於新增的資產,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驗收手續,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五十  耀世應當建立資產清查盤點製度,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清查,或不定期抽查,保證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六十  在建工程是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種建築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築工程包括新建以及為增加固定資產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修繕工程。

耀世應當製訂本單位的在建工程財務管理辦法。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六十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耀世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

耀世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於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耀世支出。

耀世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轉讓收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耀世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耀世應當嚴格控製對外投資。在保證耀世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經過可行性論證,經耀世領導集體討論通過(金額較大的對外投資還應經教代會討論通過),並按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耀世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耀世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耀世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外提供擔保,對外提供擔保應當按規定程序進行報批。

第六十四條  耀世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製、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已有配置標準的,嚴格按標準執行,沒有標準的從嚴控製,合理配備。

第六十  耀世處置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規定限額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重大資產處置事項,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規定限額以下資產處置審批權限,由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十  耀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公開招標。國有資產經批準出租、出借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第六十  耀世利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處置等取得的收益,應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統一納入預算管理,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九章  負債管理

十八條  負債是指耀世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十九條  耀世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代管款項等。代管款項是指耀世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該類款項的管理原則為按實收取、按實支付、多退少補,不能有結余。

十條  耀世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  財務清算

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校理事會決議,耀世發生劃轉撤並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十二條  耀世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業務主管部門、校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耀世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製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十三條  耀世的財務清算結束後,經業務主管部門、校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的審核批準,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耀世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耀世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校理事會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十五條  耀世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耀世收入及支出、年度凈收益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六條  耀世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耀世應當按照業務主管部門及校理事會的規定和要求,根據耀世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製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報告的內容包括耀世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第十二章  會計檔案管理

十七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資料,是記錄和反映耀世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具有兩方面作用:一是查證作用,主要是查證某個會計事項的具體處理過程是否正確的書面證明;二是史料作用,主要是總結耀世事業發展和財務管理經驗與教訓的重要資料。

十八條  會計檔案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三)財務報告類:一是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預算報告、決算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文字說明,二是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工資冊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十九條  會計憑證經會計人員審核錄入計算機入賬,經復核人員復核無誤後,按照憑證編號順序連同記賬憑證科目匯總表,及時裝訂成冊。

十條  為便於查閱,裝訂成冊的會計憑證應在封面上註明憑證所屬日期、冊號、種類、張數和起訖號數等。

十一條  大量原始憑證需要單獨裝訂另外保存的,應當在有關記賬憑證中加以註明,以備查證。

十二條  活頁賬簿、人員工資明細資料及銀行對賬單按年度歸類裝訂成冊,在封面上註明賬簿名稱,在扉頁上註明單位名稱、賬簿名稱、所屬日期,加蓋記賬員名章、會計主管名章、單位財務章,移交專職檔案員一並保存。

十三條  電算化會計檔案,包括存儲在計算機硬盤中的會計數據、其他磁性介質、光盤存儲的會計數據和計算機打印的會計數據,要做好防消磁、防火、防潮濕和防塵工作,重要的會計檔案應備雙份,分別存放在檔案室及財務處兩個地點

十四條  會計軟件全套檔案資料以及軟件程序視同會計檔案保管,保管期按國家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采用磁性介質保管的會計檔案要定期進行檢查,定期進行復製,防止由於磁性介質損壞,而使會計檔案丟失。

十五條  會計檔案的利用會計檔案原則上不得借閱,如有特殊需要,經財務處負責人同意,可以提供查閱或復製,辦理登記手續,並及時收回原件

(一)本耀世人員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應當填寫會計檔案查閱登記表,經財務處負責人批準後,由會計人員陪同查閱。查閱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財務處。

(二)外單位人員查閱會計檔案,須持有單位介紹信,經主管領導、財務處負責人批準,填寫會計檔案借閱登記表,並在指定地點查閱。查閱會計檔案時,不能拆散原卷裝,不能在會計檔案上做任何記錄、標註,更不能抽換會計憑證和賬頁,需要復製時,要經財務處負責人同意,並在復製完成後立即交回原件。

(三)上級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因工作需要檢查、調閱和復製會計檔案,需經主管領導和財務處負責人批準,由會計人員辦理借閱手續,並陪同檢查。

(四)所有會計檔案的檢查、借閱、復製,必須有完備的登記手續,借閱過程中不得非法塗改、毀壞和對外擴散,確保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章    

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附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序號

檔案名稱

保管期限

備註

會計憑證



1

原始憑證

30年


2

記賬憑證

30年


會計賬簿



3

總賬

30年


4

明細賬

30年


5

日記賬

30年


6

固定資產卡片


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

7

其他輔助性賬簿

30年


財務會計報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10年


9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永久


其他會計資料



10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10年


11

銀行對賬單

10年


12

納稅申報表

10年


13

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30年


14

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永久


15

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永久


16

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

永久



 資產管理辦法

  為加強耀世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防止資產積壓、浪費,減少資產損壞。財務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一、 資產管理員崗位職責

各單位、各部門應設立專兼職資產管理員,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一)認真學習資產管理辦法,結合耀世實際修訂耀世資產管理辦法。

(二)定期清理校內資產,更新臺賬,做到賬物相符。

(三)負責新增資產的登記工作。

(四)負責報損、報廢資產的申報、登記工作。

(五)負責轉移資產的申報、登記工作。

(六)負責丟失、損壞資產的索賠及追責。

(七)主動做好偶發性、臨時性和突發性工作。

二、  資產內容

(一)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耀世固定資產分為八大類:土地、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及檔案;家具及用具;運輸工具;低值耐用品。耀世固定資產明細目錄按照教育部製定的明細目錄分類。

(二)非固定資產

1.各類辦公用品、學生實驗用藥品、器皿等。

2.耀世正常維修購置的材料、配件及其他物品。

3.體育教學用各類易損器材。

三、  資產管理

(一)資產管理與組織分工

1.耀世資產歸由後勤處統一管理。後勤處具體負責資產的添置、保管、維修、清理、登記等工作。

2.耀世後勤處應配備一名專職資產管理員,具體負責資產的驗收、保管、清理、登記等工作。

3.各單位、各部門和輔導員要對本部門本班級的資產負責,保證辦公、教學的正常使用和資產安全。輔導員為本班級(寢室)資產日常管理的直接責任人,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資產日常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二)資產的購買、登記與領用

1.資產的購買審批程序製度

耀世各部門因教學、辦公需要購買設備及物品,應按《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完善相關采購手續,由後勤處采購人員負責購買,使用部門到後勤處保管室辦理出庫手續,領取物品。

2.資產登記中要依照規定,正確分類,以貨幣為計量單位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

3.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或出售單位的賬面原價、調撥價等記帳。                                                                  4.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中實際發生的工資、材料費用全部成本記賬。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提供的價值憑據記賬。

6.資產管理要做到製度化、規範化。

7.特殊情況如辦公、教學需要進行資產調整,經分管後勤校長同意後,有關負責人須經後勤處辦理變更手續。

8.耀世自有經費購買的資產應與使用公用經費購買的資產分開單獨登記備案。

(三)資產的清查

1.耀世自有經費購買的資產應與使用公用經費購買的資產分開單獨登記備案。

資產以學期為一階段。後勤處根據耀世自有經費購買的資產應與使用公用經費購買的資產分開單獨登記備案。

規定的配備設施目錄,每學期初負責資產配發、登記工作,學期末負責資產核實清查工作。

2.資產使用人對後勤處配備的設備、用品目錄單要驗收簽字,並負責日常使用管理,保證一切資產的安全。

3.後勤處和水電、電教設備維修人員對各院系、各部門資產要執行平時與集中相結合的維修製度。集中維修在寒、暑假進行,平時保證辦公、教學的正常使用。

(四)資產的報損與報廢

1.耀世資產報廢,應由各單位、各部門資產管理員、後勤處工作人員及技術人員做出鑒定,經確定無修復價值後,經有關人員上報,後勤處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副校長批準後,方可報廢(填寫物品報廢申請單)。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的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理事會批準。

2.低值耐用品做到節約和愛護使用。如有損壞,及時到相關處室報損,然後到後勤處登記

3.報廢固定資產殘值,不得任意銷毀或轉給私人,應按合法程序作變價處理。

4.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計入修購基金,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用於固定資產的維修和購置。

四、  公物的借用與賠償

(一)公物私借與借轉租製度

1.耀世公共資產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況確需借用的須經校長批準。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應出具借據。借用期間因保管不當造成物品丟失的應照原價賠償,因使用不當造成物品損壞的,根據損壞程度給予合理賠償。

3.私人借用公物,出具借條時應按規定註明借用期限、借用原因,並按期歸還。

4.嚴禁私拿公物,否則按所拿公物價值的兩倍以上扣發工資作為賠償金。

5.耀世教職工攜帶公物出耀世大門必須持有後勤處開具的物品出門證。沒有物品出門證而門衛私自放行的,一經發現將視物品價值對門衛以相應罰款,由人事處在當月考核津貼中兌現。

6.非本校人員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況特殊確需借用的,須經校長批準。

7.私人所借物品超出耀世規定期限者,借用關系自動轉為租賃關系,從超期下月起,按月從工資中扣除相應的公物租賃費。歸還後由公物保管人員通知財務人員從當月起停扣租賃費。

(二)公物損失賠償製度

1.教室課桌課凳開學時按班級實有人數配備。定人定位、誰用誰管,期末由輔導員按班級清點數量。

2.學生人數增減,學生工作部把班級和增減人數通知後勤處,由後勤處增設或收回桌凳,學生和班級之間不得私自亂拉或自行調動桌凳。

3.發現學生不愛護公物,將桌凳亂刻、亂畫、亂拉或人為損壞丟失者,除批評教育外,視損壞程度,實行經濟賠償。

4.電教、語音、實驗設備要妥善保管,人為損壞要酌情賠償;如果丟失要照價賠償。

5.教室門窗玻璃要保護好。做到:上學開門窗,放學、放假關門窗,由當天值日生負責管理,責任到人。無意損壞酌情賠償,屬責任事故或有意損壞者加倍罰款。

6.在校生對寢室配給的床櫃等住宿設備要嚴加愛護,做到定人定位。無意損壞的酌情賠償,有意損壞除嚴加處理外加倍賠償。

7.全校師生應愛護耀世花草樹木,不準在花草上拉繩晾曬,有意損壞致使花草樹木殘損者按原價的兩倍賠償。

8.歸還所借公物時,如發現因使用不當而損壞的,根據公物損壞程度酌情賠償。

9.對非正常損壞的公物,誰損壞誰賠償;找不到直接損壞者,由直接責任人負責賠償。

五、  資產管理的監督

(一)耀世各級管理人員如果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由分管副校長和校長提出批評,限期改正;造成資產損失或流失的,由責任人承擔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二)耀世教職工有權對資產管理中違規違紀行為和耀世資產的完整與完全進行監督,各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確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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