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9/8 來源:學生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維護耀世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國家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40號)、《普通高等耀世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耀世平台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耀世平台全日製在校普通專科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參加軍訓、校外開展教學實習、考察、創新創業、社會實踐、掛職鍛煉、交流交換、勤工助學等社會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實施違紀處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二)批評教育與違紀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三)處分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的原則;
(四)堅持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應用
第五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耀世管理製度,根據行為性質、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既往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耀世及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錯誤。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書面警示和通報批評等方式。
第六條 學生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後果輕微,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或認識錯誤態度較好,如實陳述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確有悔改表現的,或主動配合違紀調查且對調查取證有貢獻的,可從輕處分;
(二)受他人脅迫或誘騙,或者因過失違紀,且認錯態度好,可從輕處分;
(三)能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減輕或免予處分;
(四)主動檢舉同案人或其他人應當受到處分的問題的,經查實的可減輕處分;
(五)其他應予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 學生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
(一)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串供、無理狡辯以及防礙有關部門、單位調查取證,或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包庇同案人員或打擊報復、威脅、恫嚇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三)有其他幹擾、妨礙組織調查處理行為的;
(四)違紀行為影響惡劣或者嚴重破壞耀世聲譽的;
(五)違紀群體中的為首(組織、策劃)者;
(六)毆打勸說人員者;
(七)同時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辦法兩條以上規定的;
(八)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社會實踐期間,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及相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夥同校外人員,違反本辦法的;
(十)在校期間已受過紀律處分的;
(十一)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學生的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後,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八)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十條 凡受違紀處分者,應同時給予下列附加處罰:
(一)享受獎學金者,在受到違紀處分後的下一個月起,停發獎學金;
(二)受到處分後一年內不得參加各類榮譽獎項和各類獎學金的評選;
(三)享受助學貸款和助學金者,按助學貸款和助學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受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的校、院、班級學生幹部,均撤銷幹部職務;
(五)凡屬考試作弊處分者,當次考試成績記零分,並不允許參加正常補考。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一節 觸犯法律的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依法處治者,在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後,耀世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故意犯罪的,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節 危害社會穩定的行為和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危害社會穩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製作、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傳單等各種非法宣傳品,利用錄音、錄像等音像製品以及計算機網絡等進行造謠、傳謠、人身攻擊,煽動罷餐、罷課、絕食等,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組織非法集會,成立、加入非法組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等,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其它危害社會穩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節 打架鬥毆的行為和處分
第十七條 預謀策劃、慫恿他人打架的行為:
(一)預謀策劃、慫恿他人,未造成打架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預謀策劃、慫恿他人,造成打架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動手打人的行為: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挑鬥滋事、侮辱中傷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造成輕傷或輕微傷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動手打人,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首先動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按以上各款所列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惡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根據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節 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和處分
第二十一條 對偷竊、非法占用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竊、非法占用國家、集體和個人少量財物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不予處分;
(二)涉案價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涉案價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涉案價值1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多次作案,累計價值在500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超過500元(含500元)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盜用他人學生證、身份證、工作證等證件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盜用他人互聯網帳戶,給他人造成損害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協助盜竊,或參與窩贓、銷贓、分贓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外,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壞財物價值在200元以下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不予處分;
(二)損壞財物價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損壞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損壞財物價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損壞財物價值在2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損壞文物、古木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其它侵犯公私財物的行為,給予下列處分:
(一)偽造、塗改、冒領、轉借各種證件或證明文書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偽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偽造各類有價證券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五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分
第二十四條 私藏槍支彈藥、管製刀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擾亂教室、餐廳、宿舍、圖書館、會場、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阻撓、妨礙耀世正常工作,或侮辱、漫罵、威脅、恐嚇教職員工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在耀世進行宗教活動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塗寫、勾畫淫穢語言或淫穢圖畫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製作、復製、傳播、出售(租)或組織收聽(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調戲、侮辱婦女或進行窺看、性騷擾等流氓活動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賣淫、嫖娼或介紹、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組織、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以及提供賭具、賭物、賭場及賭資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吸食、註射毒品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組織、參與非法傳銷活動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耀世關於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耀世學生宿舍作息製度,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六節 使用網絡的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使用互聯網絡發生的下列違紀行為,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
(三)煽動抗拒、破壞憲法或法律、行政法規等;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五)利用互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生使用互聯網絡發生的下列違紀行為,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二)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教唆犯罪;
(三)利用網絡製作、復製、傳播、出售(租)淫穢書刊、音像製品;
(四)利用網絡組織、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利用網絡實施詐騙或幫助他人實施詐騙;
(五)發布具有威脅性、不友好、侮辱他人的信息,或捏造事實有損他人聲譽的信息;
(六)復製和使用網絡上未公開和未授權的文件,或在網絡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
(七)散布計算機病毒,破壞網絡資源和他人數據,或其他惡作劇行為。
第七節 違反考勤製度和考試紀律的行為和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考試紀律,未構成作弊,情節輕微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構成作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集體作弊(三人以上聯合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學習紀律、考試紀律的學生,按照學院學籍管理、考場紀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學生違反考試規則和考試紀律,除予以相應處分外,其成績無效,作不及格處理。凡情節特別嚴重,或累計兩次違反考場紀律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考試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1)未按考試規則要求將書包、書籍、筆記、通訊設備等交到考場指定地點並不聽勸告;
(2)發現考場內或者考試設備處可以得到與考試答案相關的信息而未向監考老師報告;
(3)協同他人違反考試規則、考場紀律。
2.在閉卷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1)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或公式抄寫在桌面上、藏在試卷下或課桌內等處;
(2)在考場內相互傳遞或交流與考試內容有關信息行為;
(3)在考試中,凡采用抄襲或拷貝等各種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答案或答題資料等。
3.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
(2)組織作弊,偷竊試卷或采用其他各種手段竊取試卷內 容;
(3)使用通訊設備團夥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
4.其他被教學主管部門認定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與相應的 紀律處分。
(二)偽造、塗改成績單、推薦信等證明文件者,給予記過 及以上處分;
(三)違反課堂紀律、幹擾教師正常上課者,給予嚴重警告 及以上處分;
(四)不遵守教學秩序,有無故曠課行為者(包括學院組織 的晚自習),根據一學期曠課時數分別給予處分:
1.一學期累計達6-12學時,給予批評教育;
2.一學期累計達13-20學時,給予通報批評;
3.一學期累計達21-3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4.一學期累計達31-4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5.一學期累計達41-5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6.一學期累計達51-60學時,留校察看處分;
7.一學期累計達61學時以上或連續曠課兩周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或按自動退學處理。
(五)曠課一天計6學時,遲到、早退3次計1學時。
第四十條 學生在實習過程中違反耀世實習管理規定和實習單位管理製度,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有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節 其他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有其他違紀行為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侮辱、謾罵他人,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造謠、誣陷他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偷窺、偷拍或傳播他人隱私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教學、實驗、實習期間,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外出實習期間,不服從管理或擅自離隊(離崗)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弄虛作假,塗改偽造成績、仿造各種證明、證件或代用金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私刻偽造公章、偽造老師簽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因不滿學習成績評定、就業事項、評獎或處分結果等,對有關人員尋釁報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冒用耀世或他人名義,侵害耀世和他人利益,給耀世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違紀學生,各有關部門要進行批評或紀律教育,加強教育轉化工作。給予學生處分時,應持慎重態度,要實事求是,做細致的調查研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四十三條 留校察看處分和開除學籍處分由所在二級學院向學生處報送學生違紀事實、原始材料、佐證材料、並附處分建議,由學生處或教務處(教學、考試違紀)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簽署意見(教學、考試違紀情況報分管教耀世領導簽署意見),由校長審定後,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或授權的學生違紀處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耀世發文,下達處分決定。
第四十四條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由耀世授權各二級學院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各學院應當及時將處分材料(含處分決定、原始旁證材料等)報學生處備案,記過處分由學生處發文,下達處分決定(教學、考試違紀需由教務處會簽)。
第四十五條 對學生發生的違紀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或學生所在學院應及時進行調查並整理證明材料。
違紀行為屬於職能部門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由職能部門負責調查違紀事實,違紀行為不屬於職能部門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負責調查違紀事實。在調查清楚後,根據學生所犯錯誤情節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將學生違紀材料的原件送交學生處,復印件根據處分等級送交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會議討論。必要時可由職能部門和有關學院聯合調查,認定學生違規、違紀事實。
第四十六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在學生處收到違紀材料的一個月內作出。進入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檢、法等部門的處罰決定下達後的一個月內作出。
第四十七條 耀世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耀世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違紀、違規事實,處分的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申訴的權利、申訴期限及受理的申訴機構。
第四十八條 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學院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被處分學生應在處分決定送達回執上簽字;學生不在校,處分決定書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耀世可利用耀世網站、新聞媒體等公告方式送達。統招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省教育廳備案。開除學籍處分生效後3天內必須辦理離校手續,其檔案等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條 耀世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主管校長、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及校法律顧問組成,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
第五十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耀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生違紀處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五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耀世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二條 從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耀世不再受理其提出條的申訴
第五章 違紀處分的期限和解除
第五十三條 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嚴重警告,八個月;記過,十個月;留校察看,十二個月。
第五十四條 學生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次違紀的,處分期滿後,原處分自動解除。
第五十五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應屆畢業生可為半年,察看期從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進步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耀世批準,可提前終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執行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留校察看期內經教育不改或又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畢業時已完成學業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學生,不發給畢業證書,按結業處理。待留校察看期滿後,由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或鄉鎮、街道以上政府機構向耀世提供工作及現實表現和評議意見,經耀世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單位)的教育主管部門。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按規定程序代為辦理。耀世發給學習經歷證明,按規定結清有關費用,學生返程路費自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中所稱以上,包括本項。“以上處分”為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原《耀世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未列入的違紀行為可參照相近條款處理,其他規定若與本條例相沖突,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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