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9/8 來源:學生處
為切實維護學生權益,體現教育的科學化、法製化、人性化,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耀世學生管理規定》和《耀世平台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申 訴
第一條 耀世各部門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後,受處分學生認為耀世處分有違規或不當以至損害其權益者,有權依據本辦法提出申訴。
第二條 違紀學生要求申訴的,應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因不可抗拒力,由申訴人說明情況後,申訴期可延至不可抗拒力終止後兩個工作日。
第三條 申訴要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書要寫明以下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內容如下:(一)申訴人姓名、年齡、性別、所在院(系)、年級、專業、學號、住所及聯系電話。(二)原處分單位。(三)申訴的事實及其理由。(四)證據。(五)具體時間。三人以上共同申訴時,應由申訴人選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並出具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申訴人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的同時,向原處分單位提交申訴書副本。原處分單位應自收到申訴書副本次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附具原處分決定、處分依據及對申訴的答復,送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若原處分單位認定申訴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告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五條 原處分單位逾期不提出答復及相關材料者,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有權對學生的申訴直接處理。
第六條 申訴人於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前,可以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就同一事實不得再提起申訴。
第七條 申訴不符合第一條者,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駁回,並可以就處理方式提出建議。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的申訴,必要時可責成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復查,復查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前期參加處理的工作人員不能作為復查工作成員。復查結束後,應形成書面復查結論提交學生申訴委員會,由學生申訴委員會根據復查結論做出維持、變更或撤銷原處分的決定。
第九條 申訴人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河南省教育廳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二章 復 議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後,應於15日內做出復議決定。在復議決定做出前,受開除學籍處分的申訴人可繼續在校學習,遇考試可以參加,但若復議決定維持原處分,該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一條 復議不公開進行,相關人員需到會說明,復議內容涉及個人隱私或單位機密資料的,應予保密。
第十二條 復議決定書內容:(一)申訴人個人信息(二)原處分單位。(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四)復議決定單位。(五)具體時間。復議決定書要送達申訴人和原處分單位。若無法傳達至申訴人本人,可以在校內公告生效。
第十三條 在申訴程序進行中,相關人員及事件涉及司法訴訟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立即中止復議,待訴訟終結後繼續復議。
第十四條 復議決定做出後應立即執行。
第三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或耀世、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申訴。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耀世主管領導、學生處工作人員、教務處工作人員、團委工作人員、保衛工作人員、各院(系)一名政工人員和學生會兩名成員組成,耀世主管領導任主任。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一年一屆,成員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主任決定隨時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參加會議,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參加。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所有決議均需參加會議的委員會成員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與該申訴有關的,應實行回避。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