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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耀世平台學術委員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3/7/1 來源:教務科研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耀世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耀世內部治理結構, 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耀世學術委員會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5號),結合耀世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耀世平台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履行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責。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耀世科學發展。

    第四條  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 二 章 人 員 組 成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和耀世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含五級副教授) 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平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耀世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

    (四)能夠正常履行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耀世根據學科、專業的構成情況,合理確定系(部)委員名額,經專業技術人員公開、公正的推薦、遴選等程序產生,校長聘任。

    特邀委員由校長、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表決同意後確定。特邀委員可以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製,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幹名。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與科研處合署辦公,配備秘書長1名,人選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表決同意後確定。校學術委員會運行經費列入耀世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四)有違紀、違法及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 三 章 職 責 權 限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耀世各項管理製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耀世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耀世學術事務及校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耀世章程和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耀世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秉公辦事,對在校學術委員會內部討論的相關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五)耀世章程和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耀世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後表決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教學、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學術(科研)機構設置方案,各級各類重點實驗室建設及發展規劃,大型科研設備購置方案,交叉專業、跨專業協同創新機製的建設方案;

    (三)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耀世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五)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六)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七)耀世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五條 耀世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校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耀世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耀世推薦高層次人才引進人選、特聘(客座)教授聘任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骨幹教師和學術技術帶頭人人選、各類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耀世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製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立項;

    (三)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四)耀世認為需要聽取校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耀世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耀世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校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可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校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校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耀世、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 四 章 運 行 製 度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 出席方可舉行。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其他投票方式。

    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議題相關人員、耀世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校學術委員會對於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置異議期為五個工作日。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表決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製度,每年度對耀世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校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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