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6/12 來源:工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耀世平台教職工通過耀世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耀世民主管理與監督,不斷健全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高校民主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和教職工在實現耀世總體目標中的積極作用,並更好地保障與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耀世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耀世平台章程》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結合耀世平台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耀世黨委領導下,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耀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也是耀世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校務公開的主要載體,也是現代大學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耀世規章製度,正確處理國家、耀世、集體和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系,尊重教職工主體地位,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堅持民主公開,積極推進耀世民主建設,促進耀世現代大學建設。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耀世平台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職權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耀世章程草案的製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耀世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耀世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耀世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等辦法;
(五)審議耀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耀世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耀世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耀世章程、規章製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耀世與耀世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六條 耀世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製,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七條 凡與耀世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勤勉認真履行職責,關心耀世發展,熱忱為教職工服務,具備較強的民主參與能力。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由耀世自主確定。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各二級單位為選舉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須至少獲得應到會人數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組,並推選出組長。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行委員會),其中教師代表應超過半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換屆選舉或屆內補選時產生的教職工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對其代表資格進行調整: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耀世,其代表資格自調離之日起自行終止。耀世內部調動一般應予保留。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離退休時,其代表資格自離退休之日起自行終止。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被開除公職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公職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因各種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失去教職工信任,原選舉單位向執行委員會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申請,經同意後,撤銷其代表資格。
(六)其他應當調整代表資格的情形。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現上述情形的,原選舉單位應報執行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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